14 12 月 國營貿易事業STATE TRADING ENTERPRISE, STE
依據GATT第十七條:「政府對於任一企業於形式上或實質上授予獨占權或特權,以從事涉及輸出入貿易者,稱為國營貿易事業」。國營貿易事業又可依其從事進口或出口而加以區分,如日本和印尼就有頗具規模的進口國營貿易事業,而加拿大、澳洲、紐西蘭則有最具規模的農產品出口國營事業。
WTO針對出口國營事業加以規範,要求該等事業在從事進、出口貿易時,不得採取歧視措施,應遵守商業考慮原則(commercial considerations),給其他會員企業公平競爭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