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6 12 月 服務業市場開放MARKET ACCESS IN SERVICES 服務貿易的無歧視市場開放。然GATS並未對市場開放加以定義,僅於該協定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,在會員對已提出市場開放承諾之部門,除非其承諾表內另有規定,不得於其部分地區或全國境內維持或採行限制服務供給者之數量、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之總值、限制服務營運之總數或服務之總生產數量、限制特定服務部門雇用自然人之總數、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以特定之法人型態或合資方式始得提供服務、以及限制外資參與等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