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 對報載「臺澳FTA恐因中國大陸阻撓而延宕」之回應

作者:經濟部國際貿易局

有關報載「臺澳FTA恐因中國大陸阻撓而延宕」,經濟部特回應說明如次:
中國大陸與韓國完成自由貿易協定(FTA)之實質談判後,隨即於本(103)年11月17日宣布與澳洲達成FTA協議,中國大陸對外經貿版圖正逐步擴大。而我國經濟成長高度仰賴對外貿易,融入區域經濟整合及洽簽FTA/ECA必須迎頭趕上。

目前陸澳FTA雖尚未對外公布協議內容,惟經濟部初步比對我國及中國大陸去(102)年出口至澳洲前30大產品,其中「小客車用輪胎(稅則號列為401110)」及「其他塑料製品(稅則號列為392690)」為出口重疊項目,且澳洲均課徵5%之關稅,去年我國該兩項產品輸澳金額分別為中國大陸之9倍及7倍,陸澳FTA生效後倘該2項產品免除關稅,我產品恐將受到影響;此外,澳洲服務業具競爭力,有利於澳洲服務業在中國大陸之發展。經濟部將俟陸澳FTA公布貨品降稅與服務業市場開放清單之開放程度,方可完全評估對我國之影響。

有鑑國際區域經濟整合風潮,行政院於101年起陸續核定「推動洽簽ECA經貿自由化工作綱領」以及「推動洽簽FTA/ECA路徑圖」,作為推動FTA/ECA之上位準則,以「多元接觸、逐一洽簽」為原則來推動,期能於2020年洽簽完成之FTA/ECA達我國貿易總值60%。我國推動洽簽FTA/ECA對象之選擇,係依循經濟互補性與產業關聯性、經濟發展程度、市場規模、貿易障礙程度、自由化程度高、FTA經驗豐富與對我產業衝擊較低、地緣關係與具戰略利益及洽簽態度積極等原則篩選,透過多元管道,全面接觸以增強推動洽簽之動力。

我國正積極以「雙軌併進」原則同時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(TPP)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(RCEP),並已與同為兩協定成員之紐西蘭及新加坡,分別簽署「臺紐經濟合作協定」及「臺星經濟夥伴協定」。而我與印尼、印度及菲律賓等RCEP國家並正透過可行性研究方式創造雙方推動洽簽ECA之有利條件,與日本、美國等TPP國家運用堆積木策略提早實現部分洽簽經濟合作協定之利益,持續創造雙方推動完成全面性ECA之動能,俾使我洽簽FTA/ECA之經貿利益極大化,對於同屬TPP及RCEP成員的澳洲,政府亦會積極尋求簽署ECA之可能,並以「雙邊先行」原則強化雙邊關係營造有利環境。